清远市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2019-01-03 11:22:17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打造清远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环保城市的良好形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8〕3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坚持“限售限用,源头控制,鼓励替代”的指导原则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包括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商场(店)、超市、菜市场、专业批发和零售市场以及各类商品零售门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其中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 
  第五条 商品零售企业(举办者、业主)是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六条 所有从事商品零售的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专业市场、各类商品零售门店都必须按照《通知》、《办法》、《意见》和本细则的要求,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第七条 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有偿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外观加印(贴)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该鼓励消费者少用塑料购物袋,自带环保购物袋、购物篮等环保的购物方式,并为消费者提够相应的便利服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处罚等,按照《通知》、《办法》、《意见》以及相关文件中明确的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商务、发改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要建立举报受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违反《通知》、《办法》、《意见》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加以督导,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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