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5人借款未还失信案例

2019-01-02 18:00:21

来源:信用清远

中国邮政银行阳山县支行与谢某、黄某、何某、陈某、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谢某、黄某、何某、陈某、甘某向中国邮政银行阳山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5712.50元及利息。谢某等5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中国邮政银行阳山县支行申请执行,法院于2014年5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5712.50元及利息。

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等5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对他们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以及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发现他们有可供执行财产。之后,谢某等5人一直规避执行,多年来仍拒不缴交。2015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县人民法院认为谢某等5人的行为符合规定中失信被执行人的特征,遂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他们进行信用惩戒。

谢某等5人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致其信用受到惩戒,给他们的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于是,今年2月21日,谢某等5人主动中国邮政银行阳山县支行,交清了借款本金135712.5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结案后依法将谢某等5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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